中国科幻“出海”引关注
中国科幻“出海”引关注 时间:2025-04-05 12:57:46
边沁称17、 18世纪盛行的自然权利是高跷上的胡话。
当然,也有学者对此不以为然。不过,在西方有些国家,教材和学术专著的分界有时似乎不如我国那样明显。
{69}例如,以设问若干为每一主题(章)的开端,让使用者带着问题开展教与学。处理、应用和解释英国立法和委托立法。{40}传统法学方法的主要任务在于协助学者建立正确的学术见解,而非协助法官作出正确判决的方法。{51}前注{20},Harry W.Jones 等书,第1页。教材的丰富内容对学生的快速阅读能力和理解能力要求很高,学生必须有从众多信息中归纳总结的思辨能力。
当下我国法律方法论教材的编写者,要么是法理学者,欠缺部门法学素养,无法深入到具体的法律制度层面进行细致的规范分析。例如《法学思维小学堂》一书的目的,就是要把方法论中所有方向的知识,在一定程度上从较高的层次上拉下来,将这些知识运用到实际的例子当中,借此来展示这些知识。{58}名称上的细微变化,实际上有着丰富的意涵。
{46} 3.陈金钊教授主编的北京大学出版社即出的《法律方法论》教材秉承了对法律方法论如下分支学科的理解:一是法律方法总论。大陆法系的教材则不然。英美与德国教材名称的一大区别是,若暂不论法律方法抑或法学方法,德国关于法律方法的理论即通常所谓的法学方法论,较之英美,多了个论字。王利明:《法律解释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这些不足严重制约着我国法律方法论的学科发展,有必要对法律方法论学科、课程及教材建设予以系统研究。 内容提要: 法律方法论是法学人才培养的必要课程。
在案例书的各个部分中,编入了该书作者提供学生讨论之用的问题。这样不仅只是要批判性地反映出这些方法,而且也要训练法律初学者将这些方法运用到个案中的能力。{68}参见前注{59},〔英〕P. S.阿蒂亚、〔美〕R. S.萨默斯书,第330、332页。{33}《法律方法与法律推理》这本教材亦自认为是一本架通实体法课程与技能库之间沟堑的著作。
1997年,台湾五南图书出版有限公司出版了陈爱娥的译本,2003年该书由商务印书馆出版。{34}参见前注{25},〔英〕沙龙·汉森书,第3页。{11}参见李承亮编译:《德国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法》,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3}参见〔美〕基斯 N.希尔顿:《反垄断法》,赵玲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作者序。
在德国的法学教育中,案例研习(übung)也是一种重要的课程形式。{10}欧陆国家如法国等也开设有法学方法论课程,但限于资料,在此仅介绍德国教材的部分情况。
其次,本文研究所选取的是法律方法论教材。但大体上,各国长期以来对此还是会形成一定的共识。
从学术研究的角度看,学者们更多的是讨论法律实践中的法律推理问题。但在用语上,各国教材往往不尽一致,甚至存在较大差异。如郑永流:《法律方法阶梯》,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美国学者格伦顿教授认为,大陆法系法律教育方法是其大陆法原理的自然派生物。在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需要把法律方法论作为独立的课程认真进行开发,这是目前任何其他课程所不能代替的。相应地,在这些问题的探讨中,分别对我国法律方法论教材编写中的类似问题予以分析,发掘西方教材对我国教材编写的启示意义。
可以说,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存在关于法律方法的理论学说。{15}另外,还有德国刑法学家英格博格·普珀教授(Ingeborg Pupe)的《法学思维小学堂——法律人的6堂思维训练课》(蔡圣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教授访谈录,载 http://wvw. yandayuanzhao. com/commentDetail. php? BOOK_NEWS_ID =162,最后访问时间:2009年12月10日。第1章法律研究的资料与方法 第2章对法律争议的解剖 第3章司法判决的分析与综合 第4章刑事司法体系 第5章成文法解释 第6章法院的作用 在美国,还有其他法律方法为名称的教科书,如: Robert N. Covington, E. Blythe Stason,John W. Wade, Elliott E. Cheatham, and Theodore A. Smedley, Legal Method, Foundation Press,1969. Fryer and Orentlicher,Cases and Materials on legal method and legal system,West Publishing Co,1967. 如上教材大多属于美国大学判例(案例)教科书系列(University Casebook Series)。
{46}参见前注{1},王利明书。就本文而言,这种专著式教材,只要曾用作学生教材,即在本文选取范围之内。
{61} 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讲义和论著所涉及法律理论的实际运用和具体的社会问题则相对较少。{39}比如,齐佩利乌斯以实现开放社会中的个案公正作为方法论所追求的目标。{50}要么是某一领域的部门法学者,研究视域往往有一定的局限性。然而,一种简短而直接的解说可以有助于加快掌握的进程并提供一个广阔的视角,也许因此会减少伴随于这一过程的焦虑。
有人通过对比发现,英国教科书的语气常常是教条式的,并附以似乎从基本原则中严格推演出的结论。在这些教科书当中,方法论上的各种不同方向,如概念法学、利益法学、评价法学、诠释学以及论点学,都是按照其历史上的发展顺序一个接着一个被介绍出场,并且批判性地加以阐释。
因此,需要从教材名称、教材目的、教材体系、教材写法及特色等方面,对西方法律方法论教材成果予以吸收借鉴,以使我国法律方法论教材及学科走向成熟与完善。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刘幸义提出,法学方法论之下可分为:法律逻辑、法律诠释学、法律体系论、裁判理论、立法学说等。
力求段落简短,少作详释,多用标题及关键词,以突显中心大意。而且,上列几本国内教材体系之间也是大相径庭。
{7}有人认为,该书乃20世纪恥年代至20世纪60年代美国各种法学思想之集大成的著作。{17}在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中,学术争鸣还比较少见,但近些年来,学界倒是对法律方法(论)相关用语问题真正展开过争论。在有限的几本教材中,过多偏重理论化。{7}本书由 William N. Eskridge P. Frickey 在1994年校正编辑出版。
(一)关于教材名称 前文即已提出,国内近年来一般所称之法律方法论,{17}英美教材一般用法律方法,而德国则多使用法学方法论之称谓。行政法则一般禁止类比,解释尺度介于刑、民法之间。
此外,德国的教材突出方法论与法哲学、法社会学的关联。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方法论教材刚出现,存在很多不足,因此在本文分析中,注意发掘西方教材对我国的启示意义。
郑永流教授在编写《法律方法阶梯》时,为避免编写成专著性教材,也做了一些尝试。陈金钊教授主编的《法律方法论》更多地体现出学科整合性,不过其体系是否过于庞杂,在一本教材中能否兼容那么多的内容,亦不无商榷之处。